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定,现将“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57—261号)作为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刑事抗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再审抗诉 抢劫 侦破经过 翻供 指纹运用
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要注重从侦破经过和侦查规律入手开展证据审查判断,强化证据体系构建,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情节。要充分揭示现场提取的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价值,从而更好还原案件事实细节。对被告人翻供前后的供述,要进行全面审查,在排除非法取证情形后,应当采信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被告人供述。要注重审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矛盾和印证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害人宫某某,女,殁年34岁。
被害人张某,男,殁年10岁,系宫某某之子。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孟某良到河北省景县杜桥乡张庄村被害人宫某某家预谋窃取财物。二人从宫某某家东边翻墙入院,陈某用手指拨开北房西屋窗户,二人爬窗入室后,在东侧卧房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某醒来,孟某良跑到卧室西墙门边,陈某怕被发现,持凶器多次击打宫某某头面部等部位,致宫某某死亡,后又扼压旁边睡觉被惊醒的张某颈部,致张某死亡。孟某良目击了陈某杀害宫某某和张某的过程。二人携带盗窃的录像机等物品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陈某骑摩托车载孟某良逃离。经鉴定,宫某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4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库筛选比对锁定陈某。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抢劫罪、孟某良以窝赃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对陈某、孟某良以抢劫罪变更起诉。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孟某良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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