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守护冬日暖流——聚焦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
——聚焦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
冬季供热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供热纠纷涉及广大热用户、供热企业、燃料供应商等多方主体,纠纷类型多元、矛盾季节性特征突出。供热领域纠纷审理,一头连着供热企业可持续运营,一头连着民生民心冷暖。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聚焦供热领域高频纠纷,通过个案裁判明晰法律适用规则,兼顾供热企业经营权益与群众民生利益,既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也面向社会传递行为导向,以司法力量护航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司法规制各类违规用热,确保供热资源公平分配
供热资源具有公共民生属性,供热管网容量有限,整个管网系统互联互通。现实中,部分企业、小区住户未经供热企业许可,私接供热管线、私自加装用热设施、擅自扩大实际用热面积,不仅增加了供热企业运营损耗,还会破坏区域供热平衡,影响周边用户用热质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案例一、案例二,分别从工业经营性用热、居民住宅小区用热两个现实场景,回应这类司法实践热点问题。
案例一涉及化工企业超合同范围用热纠纷。案涉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系某化工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某化工公司及其分公司先后与某热力公司签订多份供用热力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用热面积。但某化工公司联合能源分公司私自将两座消防水罐接入供热管网伴热,该部分用热并未纳入合同约定供热范围。后续企业反倒以办公用房供热温度不达标,向某热力公司提出供热质量异议。经某热力公司现场排查,确认正是消防水罐额外增加的用热负荷,造成管网水力失衡,进而引发供热异常。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连续七个供热季消防水罐伴热系统用热量进行鉴定核算。生效裁判明确,供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在核定范围内履行权利义务。明确因用热方自身违规用热造成室温不达标,不能减免其付费义务,并应当根据实际用热量补足供热费用。
该案厘清了供热质量纠纷的归责逻辑:判断供热企业是否需要为室温不达标承担责任,首先要查明温度不达标的成因。若是热源供给、管网运维、供热企业履职不到位等原因,供热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是用热方私自改动管网、违规增加用热负荷导致供暖效果变差,不能将责任转嫁供热企业。
查看完整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5771.html
江苏御邦律师事务所